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素质全面发展,依据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管理,坚持以生为本、遵循教育规律、依法治校、教育和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继承和弘扬学校的优良校风与学风,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接受职业生涯规划教育以及就业指导和服务;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七条 对本校学生的学籍管理,学校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章的规定,结合不同类型学生的特点,分别制定《华南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华南师范大学全日制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华南师范大学全日制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和《华南师范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详细规范之。
第八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九条 退学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以依《华南师范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以及校园的安全和稳定。
第十二条 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和院系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和章程,报学校有关部门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管理和指导,不得从事法律禁止的活动。
第十六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十七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遵守诚信原则,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不得进行非法传销。
第十八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有权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十九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不得传播有害信息,不得危害计算机网络的安全,不得妨碍他人正常的学习和休息。
第二十条 在校内住宿的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遵守作息制度,保持寝室干净整洁,爱护学生宿舍或学生公寓的公共设施和设备,维护学生宿舍或学生公寓的秩序和安全,不得侵害学生宿舍或学生公寓的管理秩序和生活秩序,不得危害学生宿舍或学生公寓的安全,不得侵犯公共财物和他人的合法财产。
第二十一条 因特殊事由不在校内住宿的学生,必须履行申请审批手续,应当遵守法纪和社会道德,不得从事法律禁止的活动,不得做出有损大学生形象的行为,同时必须承担在校外住宿所产生的一切后果。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和院系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文体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通报表扬、授予“优秀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奖励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和有关院系有权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
第二十五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以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二十七条 对学生实施处分,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作出违纪处分决定之前,有关职能部门和院系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九条 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必须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达本人。
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必须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一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以及由学校作出违纪处分决定的申诉。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院系参照学校的架构成立院系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院系作出的违纪处分决定的申诉
第三十二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或者院系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原作出处分或处理决定的主体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十四条 学生对院系的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院系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对学校的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五条 从处分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院系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六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必须按照学校规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和学位教育的学生、网络学院的学生、开放学院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等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于二oo五年八月三十一日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二oo五年九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