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原国家教委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办法》的通知”(教财[1994]50号)、“关于提高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标准的通知”(教财[1996]85号)文件精神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一、享受助学金的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各门课程学习成绩合格。
凡是具备上述条件的国家计划内博(硕)士研究生,均可享受助学金;原是在职人员的,须将其工资关系转来我校方可享受助学金。无工资关系转移介绍信或介绍信不符合要求的不享受助学金。
在职和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工资待遇由原单位或委培单位负责。
二、助学金发放标准
(一)博士研究生
1、入学前未参加过实际工作或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不满两年者,每生每月300元;
2、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两年以上者,每生每月307元;
3、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四年以上者,每生每月312元。
(二)硕士研究生
1、入学前未参加过实际工作或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不满两年者,每生每月218元;
2、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两年以上者,每生每月240元;
3、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四年以上者,每生每月260元;
4、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七年以上者,每生每月300元。
三、助学金发放管理办法
(一)研究生助学金在新生入学两个月后发放,助学金款项直接发到研究生的银行账户中。新生入学两个月内未办理好工资关系转移介绍信的,视为自动放弃享受助学金。
(二)若发现因工作年限等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助学金数额误差,务必在发放助学金后一个月内到研究生管理科核对、更改并补发或退回助学金差额。
(三)研究生助学金的发放以3年计算,延长学习时间的研究生,在延长学习期间不享受助学金。
(四)研究生休学期间一律停发助学金。休学后复学,于批准日期的下个月恢复发放助学金。
(五)研究生因退学、取消学籍、开除学籍等原因离校者,从学校批准或实际发生日期的下个月起停发助学金。
(六)研究生毕业,从毕业的下个月起停发助学金。
四、附则
(一)本规定由研究生院(处)负责解释。
(二)本规定于二oo五年八月重新修订,自二oo五年九月开始施行,之前的相应规定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