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激励我校研究生全面发展,积极参与社会活动,充分发挥研究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职能,促进我校研究生教育事业的发展,特制订本条例。
一、优秀研究生干部评奖条件
(一)担任校研究生会常委,正、副部长,学院研究生分会主席、副主席、党支部委员的研究生具有评选资格。
(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注意品行修养,办事公道,有原则性,敢于向不良现象作斗争,群众基础扎实,在同学中有威信。
(三)热爱集体,乐于为研究生服务,积极组织开展各项健康有益的研究生集体活动,富有开拓精神,在自己负责的工作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
(四)学习目的明确,认真刻苦,较好地处理学习与工作的关系,专业课成绩平均分不低于75分。
二、优秀研究生分会评奖条件
(一)能自觉接受校研究生会的工作指导,能很好地完成校研究生会分派的任务。
(二)能自觉接受本学院党政部门、研究生党支部的领导,很好地完成上述部门交办的工作。
(三)能热情为本学院研究生报务,有较高的威信和凝聚力。
(四)在处理紧急事务或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
三、评选办法
(一)由研究生干部本人或各分会自愿申报。校研究生会干部直接向研究生院(处)递交申请表,各学院研究生分会及党团支委须有所在单位的推荐意见。
(二)研究生院(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拟出候选名单并报主管校长评定。
(三)经审核评定后,学校将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
四、奖励标准
(一)优秀研究生干部奖设一等奖8名,二等奖16名;优秀研究生分会奖6个。
(二)一等奖获得者奖励人民币500元,二等奖获得者奖励人民币400元;优秀研究生分会奖励600元。
五、评奖时间
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研究生分会奖每学年评定一次,于11月份至12月份进行。
六、附则
(一)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一年内取消评奖资格;若已领取奖学金,则追回当年全部奖学金,并撤消奖励。
(二)本条例由研究生院(处)负责解释。
(三)本条例自二oo一年二月开始施行。